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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师范大学电子与通信工程学院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
2023-11-08 11:30   电子与通信工程学院、人工智能学院

为了贯彻落实《天津师范大学关于党政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师大党发〔2007〕51号),加强学院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提高科学决策水平,结合学院实际,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制订此实施办法。各学院要结合自身实际,修订各学院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细则,其他单位(管理型学院、各业务服务单位、各职能处室等)参照此办法执行。

一、学院“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按照中央提出的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要求(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我校学院改革和发展中涉及方向性、全局性、关键性的问题属于“三重一大”范畴,主要包括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安排、重要项目的确立与实施和大额经费的使用等。

(一)重大事项决策

1.贯彻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做出的决定。

2.学院发展规划、党政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学科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3.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分配方案、办学资源调整、对外合作与交流等涉及学院发展以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和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4.学院学术机构、管理机构、群众性组织的设置和调整。

5.学院岗位设置、岗位聘任、人才引进、干部人事调配、职称晋升、考核奖惩、教职工培训等重要事项。

6.学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师德建设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7.党政领导班子自身建设。

8.涉及学生的培养教育、管理、就业等重要事项。

9.涉及稳定等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案与处理。

10.学院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和措施。

11.学院党政领导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二)重要人事安排

1.明确领导班子成员分工。

2.本单位科级干部建议人选的确定及系(中心)、教研室(研究室)、本科专业建设负责人、实验室主任的任免以及各类荣誉称号评定的建议人选。

(三)重要项目的确立

1.学院产学研结合科研开发项目、成果转化、短期办学、创收项目等。

2.学院基本建设、修缮、购置处理仪器设备、固定资产投资、大宗物资采购等项目(包括学院自筹资金项目)。

(四)大额度经费的使用

1.学院重要财务问题,包括年度经费预决算、大额经费使用等。学院其他专项资金使用,如:科研项目经费、学科建设经费、本科专业建设经费、实验室建设经费等,由负责此项工作的院领导定期向领导班子汇报。

2.教职工各项福利津贴和各类奖励、奖金发放标准。

3.学院5000(含5000)元以上的资金使用。

二、学院“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依据

经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形式是党政联席会议。根据校党委《关于印发<天津师范大学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师大党发﹝2007﹞15号)规定,各学院要按照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对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进行决策。

三、参加学院“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人员范围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出席党政联席会议,参加“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根据议题和工作需要,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确定列席人员。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议题内容分别主持会议,并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

四、学院“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一)议题确定。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商定。其他领导成员若有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应事先提出。凡是未经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重大事件,一般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议程。

(二)会议召开。党政联席会议一般一至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召开前,应将会议内容提前通知与会人员。

(三)议事规则

1.学院实施“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党政联席会在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党政主要负责人要认真磋商,充分交换意见,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对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重要问题讨论决定前,要发挥学院教职工大会及教职工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听取教代会代表、民主党派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党政联席会议实到会人员超过应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会议有效。

3.会议应一事一议,由议题所属分管院领导或相关负责人作主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要发表明确意见。

4.党政联席会议在做出决定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对讨论的议题意见基本一致时即可口头表决,以超过应到会人员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对经过充分讨论仍有分歧的议题,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外,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讨论决定,必要时可向学校党政领导报告。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应由主持人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和决定。

5.凡前次会议做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一人动议,并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在会前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会议人员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6.在讨论与本人及家属(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和近姻亲关系)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7.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落实部门和负责人。

8.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9.“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四)会议决定的实施。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做出的决定,必要时应传达至全院师生员工。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其他成员密切配合,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对于重要决定,院长、书记应亲自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做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班子成员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能按决定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在征得多数班子成员同意后作出适当调整,但应提交下次会议认可。

五、学院“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责任追究

对重大问题不按本实施办法讨论决定的;对于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及时通报的;对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和其它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给学校和学院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将按照上级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个人责任和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2021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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