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中央和天津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和大学生党支部建设的意见精神,以提高素质、增强党性、发挥作用为目标,建立健全新形势下大学生党员长期受教育、永葆先进性的长效机制,深入扎实做好大学生党员教育工作,使学生党员的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增强学生党员的光荣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全面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就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和考核制定本办法。
1.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加强政治理论学习,认真学习党章和党的基本知识,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与时俱进,加强教育管理的针对性。
2.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坚持隔周一次的组织生活会制度,认真开展“创最佳党日”和“主题实践”活动,主题明确、方式灵活、注重实效。
3.积极开展党员责任区和下班党员工作,发挥共产党员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注意深入群众,团结同学,及时向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出色完成党组织交给的工作任务。
4.坚持加强教育同改进管理、严肃党纪相结合。建立健全融教育、管理、监督为一体的有效机制,通过有效的组织管理,增强教育效果。
5.建立监督激励机制。通过设立党员意见箱、宣传栏、公示栏、统一佩戴共产党员标志等形式,使学生党员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
学生党员任务目标落实情况采取党员自评、群众评议(含教师),支部评议相结合的办法, 每年考评一次。考核结果经学院党委、党总支审核同意后,由党支部反馈给本人。基础分为100分,根据表现逐项扣减,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60至85(含85)分为合格,85分以上为优秀。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各项决议,增强自身党性修养和辨别是非的能力,在政治立场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和学校的各项制度,以良好的形象带动其他同学,无违章违纪现象,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并能同违章违纪现象作斗争,在校、院、班级文明建设中成为同学的表率。
(3)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在各方面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增强组织观念,积极参加党内组织生活和党支部开展的“最佳党日”“主题实践”等各项活动,按时交纳党费。
(4)树立正确的“三观”,坚持集体主义的道德原则,有强烈的责任心,积极进取、乐于奉献,主动承担社会工作,不计个人得失,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1)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活动,自觉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党的基本知识,每学期至少自学一本政治理论书籍,并向党支部递交一篇以上学习体会(累计不少于2000字),学期末要向党支部递交工作总结,认真参加党支部在规定时间内组织的党员学习交流。
(2)自觉参加学校各级党校组织的学习培训,不得无故缺席。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向党支部书记请假,递交书面请假申请并获得批准。
(3)在学风建设中能够起带头作用。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树立牢固的专业思想,勤奋好学,刻苦努力,学习成绩优良,获得奖学金。
学生党员要根据具体情况和党支部安排至少做好以下一项工作。
培养人工作:协助党支部做好申请人的培养考察工作,及时准确反映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状况和其他各方面表现,深入细致地对培养对象进行考察,认真做好谈话记录,保证发展新党员的质量。
党员责任区工作:积极深入同学,深入宿舍,充分发挥党员的先进性和模范作用,以校园为阵地,带领同学积极参加争创“优秀班集体”、“优秀团支部”、“文明宿舍”等活动,不断促进班风、学风建设和校园文明建设。
下班党员工作:深入所带班级积极开展党建工作,对所联系班级的同学做好关于入党程序方面的指导,积极参与团支部的推优、思想教育、团支部建设等工作,引导广大同学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帮助班级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
具有较强的组织观念,服从党组织的工作安排,积极完成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协助团支部公开、公平、公正地推荐优秀团员加入党组织。
在搞好自身学习的同时,带动周围的学生共同进步。带头参加课外科技活动,为班级营造奋发向上的学习氛围。发挥个人的专业优势,注意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具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在维护校园安定、稳定工作中具有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及时反映学生的意见、要求和思想动态,做好信息沟通工作和同学思想工作。
密切联系群众,关心学生生活,维护学生利益,主动帮助生活和学习上有特殊困难的同学,自觉为同学服务,接受老师和同学的监督。
主动承担社会工作和组织交给的任务,协助做好班级、院系和学生会、社团等各项工作,积极组织和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和公益劳动,较出色的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每学期必须根据目标管理办法及个人实际情况制定计划并努力实行。
(2)获得校级(含)以上奖励(荣誉称号、科研成果)。
1.考核为优秀的党员,在支部会议上予以通报表扬并有资格参加优秀党员的评选。
2.考核为不合格的党员,预备党员给予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期的处理,正式党员由支部上报院党委、党总支,在全院党员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本人须在支部大会上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限期改正。
3. 因考试作弊、盗窃、打架斗殴、酗酒等行为受到校纪或党纪处分者为不合格党员。
4.对犯错误的学生党员,要严格要求,耐心帮助,重在教育,并允许本人申辩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辩,支部及上级组织有责任进行复查。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施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各单位可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向组织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