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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师范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
2013-09-29 21:05 admin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国家计划统招的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及在专业学习、科技创新、文体活动、社会工作以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将依据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三条 学校对各项奖学金的评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奖学金评审机构

第四条 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奖学金的终审工作,院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本院奖学金的初评、推荐工作。校学生处负责本科学生奖学金评选、颁奖工作的组织实施、审核汇总以及向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汇报等工作。校财务处负责奖学金的统一发放。

(一)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校学生处、研究生院、教务处及学院负责人代表组成,学校主管校领导担任评审委员会主任;

(二)院奖学金评审小组由院主管领导、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班主任、班导师代表、辅导员等组成,组长由院主管领导担任。

第三章 奖学金种类

第五条 学校面向本科学生分别设立以下两类奖学金: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和专业奖学金;

(二)科技创新奖学金。

第四章 评选办法

第六条 学校依据下列办法评选各类学生奖学金:

(一)每学年评选一次,一般在新学年的九月份开始评选上一学年的奖学金,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毕业年级的奖学金评选工作在第二学期初进行,奖学金的金额按照学年度金额的50%发放;

(三)按照《天津师范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附后),以班级为单位,计算所有学生的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根据成绩排名,依次评选;

(四)专业奖学金以综合测评中智育成绩中规定课程分的排名先后作为评选依据,获奖学生智育成绩中规定课程分排名在专业前三分之一;

(五)学校设立的优秀学生奖学金各项之间不可以兼得;但可以和其他各类奖学金兼得。

第五章 奖学金申报条件、奖励金额和评奖比例

第七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

(一)申报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关心国家大事,关心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公共秩序;

3.明礼诚信,品德优良,作风正派,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心社会公益活动,积极参加各类集体活动,无不良诚信纪录;

4.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刻苦认真,成绩优秀;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国家规定的体育锻炼标准。

(二)奖金额度和评奖比例

特等奖学金:1200元(一学年) 占本科学生总数的5%

一等奖学金:900元 (一学年) 占本科学生总数的10%

二等奖学金:600元 (一学年) 占本科学生总数的15%

三等奖学金:300元 (一学年) 占本科学生总数的20%

专业奖学金:800元(一学年) 占本科学生总数的2%

第八条 科技创新奖学金

科技创新奖学金旨在提高广大学生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鼓励学生积极参与科技、学术等各类比赛和竞赛活动,为国家争光,为学校争光。

(一)评审要求

1. 科技创新奖学金奖励对象不包括各类专业资格水平考试者;

2.作为申报科技创新奖学金依据的奖杯、奖牌、获奖证书应符合下列要求:

(1)落款日期须在申报专项奖学金的学年以内;

(2)获奖证书须加盖有国家部委机构、社会团体或专业权威机构的公章;

(3)一般情况下,由企业独立举办的各类比赛获奖者,不列入科技创新奖学金的奖励范围,但赛事规模较大,影响力较强,可提请校奖学金评审会审议决定。

(二)申报条件

在国际、全国或省(市)级的科技、学术以及知识性等各类赛事或评选活动中,获得前三名、三等奖或铜奖及以上奖项,且未受到学校其他部门表彰的本科学生集体和个人均可参选,具体申报条件、评奖等级和奖金额度遵照师大学(2006)40号《关于鼓励学生参与学术科技活动的奖励办法》执行。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各项奖学金的评审程序如下:

(一)学校发布当年评选通知,下达评奖名额;

(二)学生递交申请材料;

(三)院(系)组织材料审核,进行初评;

(四)院(系)公示初评结果;

(五)院(系)签署初评意见;

(六)院(系)上报初评结果;

(七)校学生处汇总、复核,报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八)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审定;

(九)学校公布最终结果;

(十)召开表彰会,为获奖者发放奖学金。

第七章 公示和申诉

第十条 奖学金评选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学生对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初评单位提出申诉,评审小组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如学生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校学生处提出申诉,校学生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报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主任批准,并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单位。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八章 奖励办法

第十二条 学校对奖学金获得者颁发奖学金和荣誉证书,荣誉证书由学校统一制作;同时将有关材料装入学生本人档案;待各类市级学生奖励评选工作结束后,召开全校表彰大会 。

第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获得的优秀学生奖学金采取一次性划入其学校银行卡账户的办法发放。

第九章 参评资格

第十四条 各项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对参评者要按照标准严格要求,宁缺毋滥。

(一)按时交纳学费、住宿费;

(二)当学年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

(三)参评优秀学生特、一、二等奖学金必须当学年所学必修课、选修课成绩全部及格(当学年补考及格的课程,以补考前考试成绩计算综合测评分值);

(四)综合测评中德育成绩当学年不及格者不能参加奖学金的评定,特、一等奖学金的获得者其专业成绩总评须在本专业排名的前三分之一;

(五)在奖学金评选过程中,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评奖资格,且不得参加下一学年度的评奖;

(六)颁奖后如发现获奖者曾在参评当年弄虚作假者的,由评审单位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和奖金,并在全校通报。

第十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提交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时,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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