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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师范大学电子与通信工程学院 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2023-06-12 12:35   电子与通信工程学院、人工智能学院

(2021年4月12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

总则:本制度为根据电子与通信工程学院实际情况,制定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各具体实验室需要根据该规定安全实验活动。学院所有实验室、办公室安全由学院党委书记负责,实验中心办公室负责管理教学、科研实验室安全,行政办公室负责管理办公区安全。

第一条:成立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组长:院党委书记、院长;副组长: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

第二条:各实验室应制定相应实验室规则及实验室安全制度。根据本实验室情况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及防火、防盗管理制度,实验室内部人员要严格执行。进入实验室的外来人员都必须遵守实验室有关的规章制度。

第三条:所有新入实验室人员需参加安全培训,通过考核合格者方能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操作。

第四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及参加实验的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实验仪器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熟悉各仪器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第五条:各实验室须有专人负责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的执行,并定期向学院汇报实验室安全状况。

第六条:实验室应指定专人负责实验室设备及人身安全。负责本室的安全技术监督、检查工作;对于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危险物品,应由具有业务能力的专人负责操作。实验室负责人须与学院签订安全责任书,并在每个月的最后一个周四将实验室安全检查表填好后电子版或纸质版传送回学院办公室。学院每个月均会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七条:实验岗教辅人员每周值班一天,值班期间负责学院各实验室的安全检查监督工作,每名值班教辅人员每周须至少巡查实验室一遍,并填写实验室安全检查表并于当周电子版或纸质版传回学院办公室。

第八条: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实验室,外单位来访人员如需进入实验室,必须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同意后,才能进入实验室。

第九条:不得在实验室饮食、娱乐,使用化妆品,不准用电炉取暖、烧水做饭。

第十条:实验室及走廊禁止吸烟,特别是在有易燃、易爆的试剂气体场所或做有关实验时,严禁烟火。

第十一条:实验工作结束后,必须关好电源、仪器开关。下班前,实验室负责人必须检查操作的仪器及整个实验室的门、窗和不用的水、电、气路,并确保关好。清扫易燃的纸屑等杂物,消灭隐患。确认安全无误,填写实验室安全检查表,方可离室。节假日前各室人员应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实验室安全。

第十二条:实验室人员必须熟悉常用灭火器材的使用。如遇火警,除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消防措施灭火外,应马上报警,并及时向上级报告。火警解除后要注意保护现场。

第十三条:严格实验室钥匙的管理,钥匙的配发应由有关负责人统一管理,不得私自借给他人使用或擅自配置钥匙。

第十四条:如有盗窃和事故发生,立即采取措施,及时处理,必须按规定上报,不准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重大事故要立即抢救,保护事故现场。

第十五条:因人为原因造成实验室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纪律处分,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对于有危化品的实验室,须严格按照危化品管理办法,实现双人管理,从危化品采购、存储、使用、记录、废液处理等过程上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学院对具有危化品的实验室实行更为严格紧密的检查。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电子与通信工程学院。

电子与通信工程学院

2021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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